检枢司

《检枢司》

第一章 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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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方面,管家、女佣、下人均证明除谢伯德外,7点之后没有发现任何人上过二楼主人房,也没有听到任何异响。主人房窗户敞开,但未发现明显攀爬痕迹。谢府内大量铺设了短绒地毯,没有找到任何疑似脚印。所有亲友均反映,李氏出身富户诗书传家,性子温婉,与人为善,对待偏房及下人都很和善,怀孕2月之后极少出门,社会关系极其简单,找不到其他仇杀可能。房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存在盗窃作案的嫌疑。

因此在没有任何人证、有效物证的情况下,孕妇谋杀案唯一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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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把审判前和审判中关于本案的媒体报道形容为“乱哄哄的疯人院”,宣判谢伯德无罪的大法官李道临代表法庭陈述意见时说道:“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特别是在刑事案件领域。……从这个案子,我们看出对于未决案件的不公正和有偏见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了。正当程序要求被告人接受不受外界影响的公正的陪审团的审判。考虑到现代传播媒介的普遍性和从陪审员的头脑中抹去存在偏见的舆论的难度,审判法院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受理上诉的法院有义务独立地对该案件的情况做出评价。

当然,这并不是要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中发生的事情。……法院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和规则来保障他们的审理程序不受外界干扰而存在偏颇。不管是检察官、被告律师、被告人、证人、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是警察都不能破坏这种职能。律师和新闻界在信息方面的合作,会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不仅应该受到规制,而且应该受到责备和法庭纪律的处罚。”

此案在当时轰动一时,半个联邦的新闻机构、罪案专家、律师、检察官纷纷发表评论。由于属于地方级普通凶杀案,案件由临淄地方警署最早负责调查起诉。最早李氏尸体的由管家周良发现,时间为晚上9点17分,女佣胡杏儿、谢伯德的小妾宋氏、丁四等几个下人最先赶到现场。

证言记录谢伯德当时“昏迷”于寝室外房,头朝寝室,趴伏于地,后脑处有钝器击伤。李氏半身趴在床外,头部受类似棍棒重击损伤三处,均为致死性伤害,胎儿满7个月,一尸双命。

床帷,地面均有蹦溅式血滴,床榻处凝固血液近三升,估计死亡时间为晚7点半至点8点半之间。疑似凶器为一根油漆木棒,被丢在寝室门口,也就是房门与昏迷的谢伯德之间。之所以称之为疑似凶器,是因为木棒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即使在目前最高倍三十倍显微镜下也无法确定血迹残留, 现场也没有找到其他任何相关清洗或是擦拭过血迹的遗留物,近年开始采用指纹采集技术那时候也还没有广泛应用,因此当地警署只能作为11号疑似证物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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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的蝉用尽最后的力气聒噪的喧嚣着,华城紫荆山上的枫叶慵懒的抖动,似乎是养精蓄锐等待绽放那耀眼的红。培训部大楼前柳树婀娜摆动的身姿,装点得这座肃穆的青灰色三层石构建筑略微透出那么一丝人性的滋味。

昏暗的阶梯教室内,反光式投影机沙沙的响着,咔嗒声中,一张张老胶片被投射在黑板左侧的投影幕上。物证照片、简报、庭审记录,逐一呈现给台下的56名学员。

谢伯德是青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十七年前新历594年7月4日因涉嫌棒杀其已有身孕的妻子谢李蔓茵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之死乃是外人入室将其击昏后所造成。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注:若干年后,谢伯德的辩护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五卷载有倾向性内容的剪报,以作为谢伯德受公平审判权利被侵害的证据。)

谢伯德被控犯有二级谋杀罪,一审因证据不齐受驳回。检方、警方不遗余力的继续调查起诉,在获得联邦法院重审之前,谢伯德已在警署看守所里度过了1年。596年,谢伯德案件被重新审理,他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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